2007年7月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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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民间合作经营模式从“人身信任型”变“法律规范型”
李林太 季春

    海盐县人民法院最近正在审理胡某等5原告诉被告庄某合伙纠纷一案。该案反映了当前“人身信任型”传统民间合作经营模式的固有弊端日益凸显,亟需向“法律规范型”转变。
    被告庄某系海盐县通元镇村民,2003年下半年,看好庄某的胡某等5位朋友与庄某口头商议,合伙在湖北省合伙投资开办石料厂,5人共集资43万元交于庄某。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庄某告诉胡某等人两厂均因经营失败导致巨额亏损。一直对庄某深信不疑的胡某等人,得知自己的投资可能血本无归后,开始对企业的真实盈亏状况产生怀疑。胡某等人一纸诉状将庄某告至法院,要求庄某全额归还投资款。庭审中庄某一直坚称企业亏损严重,资产所剩无几。
    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口头协议合伙经营,但未形成书面合伙协议,且开办的企业系个人名义登记,经营过程中亦未制定详细的生产管理等制度。这种“名不符实”、极不规范的合作形式,在法院审理的合伙纠纷案件中比比皆是。由于当事人对企业的真实盈亏状况存在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导致法院认证困难,往往难以查清事实,案件的审理过程较长。
    承办该案的李法官认为,经过修订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这为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要素与民间资本要素的结合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届时,只要合伙各方严格遵循有限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上述纠纷便能大大降低。